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信息披露指引(2023年)

发布机关 中国证监会
效力 现行有效
为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增强信息披露的及时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一、 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之间超过1个月的,应在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中披露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经营状况。相关情况披露的截止时点应尽可能接近招股说… 二、 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之间超过4个月的,应补充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阅的期间1个季度的财务报表;超过7个月的,应补充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阅的期… 三、 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中补充披露下一报告期业绩预告信息,主要包括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营业收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的预计情况、同比变化趋势及原因等… 四、 为向投资者及时提供投资决策和价值判断所需信息,4月30日之后公告招股说明书、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注册以及正在履行注册程序的,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财务报表应当包括上一年… 五、 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需出具专项声明,保证审计截止日后财务报表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 六、 保荐机构应督促发行人切实做好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信息披露,核查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内外部环境是否发生或将要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产业政策重大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