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需出具专项声明,保证审计截止日后财务报表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发行人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出具专项声明,保证该等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会计师事务所就该等财务报表出具审阅意见的,应当切实履行审阅责任,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经审阅财务报表与对应经审计财务报表存在重大差异的,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差异原因、性质及影响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