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2000年) 政府和其他社会力量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拨入和捐赠的资产不得抽回。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获取投资回报。

政府和其他社会力量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拨入和捐赠的资产不得抽回。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获取投资回报。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向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收入按国家规定留给单位的部分,全部用于自身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