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解决部分原工商业者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2002年)
发布机关
劳动保障部、统战部、财政部、民政部
效力
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统战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民政厅(局):
1997年,财政部、统战部、劳动部《关于切实解决部分原工商业者的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财社字〔1997〕90号)下发后,各地按照通知要求,采取切实措施,帮助原工…
一、
继续贯彻好现行各项社会保障政策,保障原工商业者的基本生活。各地要对贯彻落实财社字〔1997〕90号文件的情况进行检查,切实将有关政策落到实处。
二、
对基本养老金低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的原工商业者,在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时,要给予照顾。所需资金,已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未参加的…
三、
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原工商业者,其医疗费用从医疗保险基金中解决;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当地政府和所在单位要认真研究保障其基本医疗的有效办法,切实保证其医疗待遇的…
四、
对已故原工商业者无工作的配偶,可按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发给生活费。
五、
要继续发挥工商联、民建中央建立的生活互助金的作用,按规定筹集和管好用好资金。对生活特别困难的原工商业者,地方政府可适当给予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