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解决部分原工商业者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2002年) 五、
五、 要继续发挥工商联、民建中央建立的生活互助金的作用,按规定筹集和管好用好资金。对生活特别困难的原工商业者,地方政府可适当给予补助。
原工商业者为实现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现在,他们中的一部分人生活出现困难,各地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从改革、发展、稳定和统战工作的大局出发,切实采取措施,解决好这部分人员的生活困难问题。各地统战、劳动保障、财政、民政等有关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密切配合,抓好落实。对安排落实情况要经常进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帮助解决,重大问题及事项要立即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各省(区、市)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情况,请于今年年底前报告我们。
劳动保障部
统战部
财政部
民政部
二〇〇二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