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期货营业部设立有关问题的规定(2013年) 第七条

第七条 期货公司应当自领取《期货公司营业部经营许可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营业部开业准备情况的报告;

营业部负责人任职资格证明;

营业部业务岗位及人员配备符合《期货营业部管理规定(试行)》(证监会公告〔2011〕33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证明材料;

营业部营业场所和设施符合《期货营业部管理规定(试行)》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证明材料;

营业部《营业执照》和《期货公司营业部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