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的若干经济政策(2006年)

发布机关 财政部、中宣部
效力 现行有效
为加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推动宣传文化事业健康发展,进一步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关于“加大政府对文化…

一、 继续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

(一) 各种营业性的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和高尔夫球、台球、保龄球等娱乐场所,按营业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纸、刊物等广告媒介单… (二) 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在征收娱乐业、广告业的营业税时一并征收。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单位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后全额上缴中央金库。地方缴纳的… (三) 文化事业建设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分别由中央和省级设立基金,用于文化事业建设。财政部要根据有关规定,会同相关部门对原有的政策进行修订和完善,制定新的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 继续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三、 继续实施促进电影事业发展的有关经济政策

(一) 从电影放映收入中提取5%建立“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实行基金预算管理方式,用于电影行业的宏观调控。财政部要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原有的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二) 继续设立电影精品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电影精品摄制。

四、 继续增加对宣传文化事业的财政投入

(一) 中央和省级财政建立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每年按2005年实际拨付数为基数列支出预算。财政部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修订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 整合“万里边境文化长廊”等补助经费,设立“中央补助地方文体广播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地方文化、体育和广播事业的发展。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也要逐步增加对文化事业…

五、 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六、 继续鼓励对宣传文化事业的捐赠

(一) 对国家重点交响乐团、芭蕾舞团、歌剧团、京剧团和其他民族艺术表演团体的捐赠。 (二) 对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的捐赠。 (三) 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 (四) 对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非生产经营性的文化馆或群众艺术馆接受的社会公益性活动、项目和文化设施等方面的捐赠。

七、 狠抓落实,加强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