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废物原料检验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2003年) 3. 接受授权的认可机构的监督管理。 五、 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废物原料检验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2003年) 五、 3. 接受授权的认可机构的监督管理。 五、 口岸检验监管 (一) 目前,对无认可机构或认可机构资格被暂停或吊销的地区,到货地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未派员进行装运前检验的进口废物原料,可在到货口岸,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进行严格的批批检验… (二) 实行限定口岸进口废物原料。根据进口废物原料的品种、口岸检验检测技术水平、检验力量配备和检测手段配备等情况,逐步对进口废物原料口岸检验检疫实行集中管理。 (三) 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进口废物原料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检验把关。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违规处置不合格的货物,违反规定的,追究有关当事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认可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行政执法工作,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四) 建立进口废物原料检验监管问答书制度。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在对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把关时,遇有疑问或检验掌握不明确的,应以问答书(附件1)的形式向国家质检总局请示,不得擅… (五) 坚持重大问题报告和风险预警快速反应制度。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要及时、准确地将检验检疫不合格情况(附件2)报国家质检总局,同时抄报国家认监委。国家质检总局启动风险预警… (三)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