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2002年) 三、 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2002年) 三、 三、 《公告》管理的补充规定及要求 (一) 汽车的整车与底盘实行区别管理。 自2002年11月1日起,对汽车整车与底盘产品实行区别管理,整车生产企业申报汽车新产品时应分别申报。已列入《公告》的汽车底盘产品,其生产企业应将底盘与整车的有关… (二) 改装车产品的申报。 自2003年1月1日起,采用整车生产企业底盘的改装车产品,申报时,底盘部分只填写国内底盘生产企业名称、底盘型号及类别。改装部分的填报项目按国家经贸委网站提供的电… (三) 车辆识别代号(VIN)的管理。 国家经贸委负责对车辆产品实施车辆识别代号(VehicleIdentificationNumber,以下简称VIN)管理。 (四) 关于选装件的规定。 允许同一型号的产品在一定范围内选装不同的零部件。首次申报《公告》的产品应在申报材料的选装栏中填报选装清单,续报选装内容的产品应按照《公告》扩展的方式进行申报。采… (五) 启用《机动车注册登记技术参数表》。 为确保车辆产品办理注册登记时具有唯一性,从2003年1月1日起,车辆制造企业(包括汽车和改装车企业,不包括农用运输车、摩托车生产企业)在车辆产品出厂时应随车配发… (六) 具有牵引功能的车辆产品。 企业在申报具有牵引功能的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产品时,应填报准牵引总质量。列车的比功率应满足《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1997,以下简称GB725… (七) 外廓尺寸超长、超宽、超高车辆的规定。 为确保道路运输安全,允许使用的外廓尺寸超长超宽超高的车辆只限于:运输不可拆解物体的低平板半挂车;不以运输为目的的特殊作业车;不在道路上行驶的矿用自卸车;运输超大… (八) 车辆产品尺寸及质量参数公差允许范围。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