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2002年) 国家经贸委负责对车辆产品实施车辆识别代号(VehicleIdentificationNumber,以下简称VIN)管理。
国家经贸委负责对车辆产品实施车辆识别代号(VehicleIdentificationNumber,以下简称VIN)管理。
VIN由三部分构成,具体是: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orldManufacturerIdentifier,以下简称WMI);车辆说明部分(VehicleDescriptorSection,简称VDS);车辆指示部分(VehicleIndicatorSection,简称VIS)。
实施《公告》管理的车辆产品的生产企业应申请办理WMI。车辆生产企业申报WMI必须经国家经贸委许可后方可使用,否则,国家经贸委将暂停受理其新产品申报,并撤销其《公告》的产品资格。
汽车整车、汽车底盘、半挂车、摩托车产品实施VIN管理,生产企业应向国家经贸委提出申请,经批准备案后方可使用。
采用汽车整车产品或底盘改装的产品,应在改装车产品的规定部件或产品标牌上完整保留汽车整车产品或底盘的VIN。
按照VIN规则,可以允许同一型号产品的轴距、发动机排量、外廓尺寸、质量等参数在一定区间内变化。企业在申报《公告》时,上述参数可填报区间内多个值。
有关VIN管理具体细则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