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发债管理的意见(2000年)

发布机关 国家计委、人民银行
效力 现行有效
(二〇〇〇年二月二十三日)

一、 对外发债的定义

二、 对外发债的审批管理

(一) 发债资格的认定。 对外发债实行资格审核批准制。境内机构(财政部除外)对外发债资格,由国家计委会同人民银行和有关主管部门,借鉴国际惯例进行评审后报国务院批准。发债资格每两年评审一次… (二) 对外发债的审批。 1. 境内机构(财政部除外)对外发债,经国家计委审核并会签国家外汇管理局后报国务院审批。国务院批准后,市场选择、入市时机等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地方政府不得对外举债。 2. 境内机构发行商业票据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并占用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定该机构的短期对外借款余额指标;发行前设定滚动连续发行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会签国家计委后审批。 3. 境内机构为其海外分支机构境外发债进行融资担保,发债所筹资金不调入境内使用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按现行有关规定审批;若发债资金调入境内使用,按境内机构对外发债的审批… 4. 已上市外资股公司对外发行可转换债券,不实行资格审核批准制。国家计委会同中国证监会根据外资股公司境外融资需求及市场条件,确定境外可转换债券年度发行规模,并纳入当年… 5. 境内机构对外发债后,要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办理外债登记。 (三) 申请对外发债需报送的材料。 境内机构申请对外发债应向主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1. 最近3年的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及相关财务报表; 2. 发债所筹资金的投向、用途; 3. 国家有关部门批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利用外资方案,以及纳入国家利用外资计划的证明文件; 4. 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三、 进一步加强对外发债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