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证书印制和使用管理的通知(2001年) 一、

一、 继续严格执行土地证书印制有关规定,杜绝印制、发放假土地证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严格执行《若干规定》,按照规定的程序,自主选择取得《承印土地证书资格证》的厂家,经部授权后,统一印制土地证书。市、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向所在地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订购。对擅自印制、购买的土地证书,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宣布其无效并责令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