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通知(2001年) 五、
五、 巩固和健全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加强仲裁队伍建设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工会组织和企业代表组织,积极主动地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争取各方面对加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建设的支持,在地方机构改革过程中要确保仲裁机构和队伍的稳定。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进一步充实仲裁员队伍,人员不足的应当及时增加。工会组织、综合经济管理部门或企业代表组织要保证兼职仲裁员到位,为兼职仲裁员参与办案创造条件。要改进和加强仲裁员聘任管理,强化对仲裁员的定期培训和考核,仲裁员不能依法履行职责的,应及时调整。对社会反映强烈、严重违法乱纪的仲裁办案人员,依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多、处理任务重的地区,应逐步实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实体化和仲裁员队伍职业化。
要加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各项基础工作,按照创建劳动争议仲裁“三优”文明窗口的标准,不断加强仲裁庭建设,改善办案条件,提高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