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通知(2001年) 六、
六、 及时妥善处理集体劳动争议,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高度重视近年来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明显上升所反映出来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大处理工作力度。对集体劳动争议案件要优先受理,积极调解;调解不成的要及时裁决。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要在仲裁委员会集体讨论的基础上尽快形成处理意见,抓紧解决。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探索建立行政调解制度,会同有关各方妥善处理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业代表组织要根据形势发展的要求,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不断总结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经验,研究探索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改革的新思路,建立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
劳动保障部
国家经贸委
全总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二〇〇一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