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通知(2001年) 四、
四、 遵循三方原则,切实完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工作制度
各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进一步落实劳动争议仲裁三方机制,明确职责,完善制度,改进办案方式,积极探索落实三方机制的新形式、新办法,提高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
建立健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例会制度,坚持定期分析研究本地区劳动关系及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对办案工作的具体指导。健全仲裁委员会工作汇报制度,包括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定期向仲裁委员会报告工作,以及仲裁委员会定期向当地人民政府汇报工作的制度。坚持案件会审制度,对重大、疑难案件必须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集体讨论。
建立健全劳动争议仲裁案件评查制度和仲裁监督制度。各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处理评查和抽查工作,注重听取企业、职工的意见和社会的反映。对反映的突出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不断改进办案工作,使评查工作收到实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完善自身监督和对所辖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工作的指导监督制度,切实纠正在劳动争议案件受理、审理和裁决等环节中存在的不严格依法办案等问题。在有条件的地区要逐步实行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公开审理,增强劳动争议处理的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