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调控工作的意见(2004年) 六、
六、 切实做好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工作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本地区企业关闭破产规划的制订和组织实施工作。要把握工作的进度和力度,避免在同一地区、同一时间,实施关闭破产企业的数量过于集中。企业关闭破产数量较大、职工安置任务较重的地区,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对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在前期准备工作阶段,要指导其制定切实可行的职工安置方案,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要求,对方案进行严格审核。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到位的,不得进入关闭破产程序。进入关闭破产程序后,要指导企业规范操作,严格按照方案实施。关闭破产程序终结后,要及时为职工提供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和转移等相关服务,做好善后工作。对依法破产企业及实施兼并、改组、改制企业,劳动保障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帮助企业和职工解决涉及劳动保障的具体问题,切实保障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