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调控工作的意见(2004年) 五、
五、 规范企业裁员行为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裁员的指导,严禁企业随意裁员。对生产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要引导其与职工进行协商,通过采取适当缩短工时、降低工资等措施,稳定就业,避免规模裁员。对生产经营不正常、长期停产半停产确需裁员的企业,要指导其严格按照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规范裁员行为。裁员方案要依法征求工会或职工的意见,方案中要明确裁减人员的数量、裁员条件、资金渠道及安置措施等,并依法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凡职工安置方案不明确,不能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债权债务的,不得进行裁员。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过一定数量和比例的,要事先向当地政府报告。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通过提前介入,全程参与,做好政策宣传等措施,加强对企业裁员行为的规范和指导,避免因企业裁员造成大规模失业。同时,及时提供劳动保障服务,保证企业裁员工作的平稳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