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调控工作的意见(2004年) 四、

四、 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做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工作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中央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方针政策的要求,加强与有关部门协调,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指导企业做好相关工作,做到多分流、少失业,实现富余人员从“岗位”到“岗位”的转换。要认真做好职工分流安置方案的审核,对涉及劳动关系处理和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等问题,及时与有关部门和企业进行协调,指导和帮助企业完善职工安置方案。要加强对方案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严格按照审核后的方案操作,及时纠正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偏差。对暂不具备主辅分离条件的企业,要引导其挖掘企业内部潜力,开辟其他渠道,做好本企业富余人员的分流工作。对于通过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等多种渠道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企业,应对其开展的转岗培训及其他稳定就业措施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