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调控工作的意见(2004年) 三、
三、 积极稳妥推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的方针政策,并将促进就业贯穿其中,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积极稳妥地推进并轨进程。东北地区要根据振兴老工业基地战略需要,把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中的并轨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结合起来,制定和实施相配套的就业促进政策;中西部地区要以促进再就业为主线,制订具体工作计划和切实措施,使并轨与再就业更好地结合;东部地区要以市场就业为主线,形成市场就业和失业管理服务的新机制,以及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对协议期满已经出中心、且实现再就业的人员,要继续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搞好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帮助其稳定就业。对协议期满将要出中心,或已经出中心但未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要督促企业妥善处理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偿还所欠职工债务等问题,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要特别关注大龄就业困难下岗失业人员,落实各项扶持政策,提供就业援助,帮助其实现再就业。对难以实现再就业的大龄困难下岗职工,要按有关规定帮助他们解决基本生活保障和社会保险问题。对协议期满暂时无法出中心的下岗职工,要继续运用现有各类资金渠道筹措的资金保障其基本生活。要认真搞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三条保障线”的衔接,并在保障基本生活的基础上,使失业人员尽早实现再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