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债权转股权工作的意见(2003年) 二、 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债权转股权工作的意见(2003年) 二、 二、 减轻债转股企业的负担 (十) 新公司因停息而增加的利润,其所得税返还给原企业(原企业经变更登记已注销的,返还给原企业出资人,以下统称“原企业”),但只能用于购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股权,同时相… (十一) 债转股企业将实物资产投入到新公司时,除债转股前未贴花的在新公司成立时应贴花外,免征增值税和其他相关税费。原企业持有的各种生产经营证书转入新公司时,免交各种费用。 (十二) 原企业将生产经营使用的划拨土地投入到新公司,凡符合法定划拨用地范围的,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范围的,可采取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 (十三) 新公司在实施债转股时设立登记或变更登记中,免交企业注册登记费。 (十四) 债转股企业要按照批准的债转股方案要求,剥离非经营性资产、分离办社会职能和分流富余人员,地方政府要履行相应的义务。 (九) 目录 (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