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债权转股权工作的意见(2003年) 二、 减轻债转股企业的负担 (十) 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债权转股权工作的意见(2003年) (十) 二、 减轻债转股企业的负担 (十) 新公司因停息而增加的利润,其所得税返还给原企业(原企业经变更登记已注销的,返还给原企业出资人,以下统称“原企业”),但只能用于购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股权,同时相应增加原企业的国家资本金。 二、 目录 (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