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债权转股权工作的意见(2003年) 二、 减轻债转股企业的负担 (十一) 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债权转股权工作的意见(2003年) (十一) 二、 减轻债转股企业的负担 (十一) 债转股企业将实物资产投入到新公司时,除债转股前未贴花的在新公司成立时应贴花外,免征增值税和其他相关税费。原企业持有的各种生产经营证书转入新公司时,免交各种费用。 (十) 目录 (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