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车辆购置税费改革人员划转分流安置的意见(2002年)
发布机关
中央编办、交通部、税务总局
效力
现行有效
(二〇〇二年一月三日)
一、
人员划转工作原则。车辆购置费稽征人员划转分流安置工作,必须坚决贯彻机构改革的精简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积极稳妥、实事求是的原则。要充分利用现有人力资源,优…
二、
划转人员基数核定。以交通部1999年4月下发车辆购置费稽征人员冻结令时的在册人数,及冻结令之后按照国家政策接收的军转干部和大专院校毕业生为基数,由各级交通、国家…
三、
干部和职工划转。原从事车辆购置费稽征工作的人员,按以下标准由各级国税局审查考试录用:公务员经审查后全部划转给国税局系统;事业编制干部,由税务总局会同人事部进行统…
四、
离退休人员划转。凡从车辆购置费稽征工作岗位离退休的人员,经核定后与其经费一起全部划转给国税局系统。
五、
分流人员安置。经考试未录用人员,由各级交通部门和国税局组成分流人员安置小组,商地方政府制定分流安置方案并实施。分流人员的工资补助,按照当地机构改革的有关政策执行…
六、
编制核定。国税局系统录用人员所需行政编制,待考试录用工作结束后另行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