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车辆购置税费改革人员划转分流安置的意见(2002年) 五、

五、 分流人员安置。经考试未录用人员,由各级交通部门和国税局组成分流人员安置小组,商地方政府制定分流安置方案并实施。分流人员的工资补助,按照当地机构改革的有关政策执行,从中央财政车辆购置税人员专项经费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