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起草司法行政法规(草案)和制定部颁规章的规定(2000年) 第二章 关于起草司法行政法规(草案)和制定部颁规章的规定(2000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计划编制 第四条 司法部起草司法行政法规(草案)和制定部颁规章的工作计划,由法制工作部门组织业务司局草拟并提出,报部领导批准。 第五条 编制司法部起草司法行政法规(草案)和制定部颁规章工作计划,可以征求各省(区、市)司法行政部门的意见以及有关部门、专家的意见。 第六条 司法部起草司法行政法规(草案)和制定部颁规章工作计划,由法制工作部门负责统一协调实施。 第七条 司法部起草司法行政法规(草案)计划以部名义报送国务院。 第三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