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起草司法行政法规(草案)和制定部颁规章的规定(2000年) 第二章 计划编制 第四条 关于起草司法行政法规(草案)和制定部颁规章的规定(2000年) 第四条 第二章 计划编制 第四条 司法部起草司法行政法规(草案)和制定部颁规章的工作计划,由法制工作部门组织业务司局草拟并提出,报部领导批准。 第二章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