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起草司法行政法规(草案)和制定部颁规章的规定(2000年) 第五条

第五条 编制司法部起草司法行政法规(草案)和制定部颁规章工作计划,可以征求各省(区、市)司法行政部门的意见以及有关部门、专家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