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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起草司法行政法规(草案)和制定部颁规章的规定(2000年) 第十章

第十章 修改、废止、汇编

第三十七条 司法行政法规修改和废止的建议,以及规章、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和废止,适用本规定。 第三十八条 司法行政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由法制工作部门负责按年度汇编出版,公开发行。 第三十九条 法制工作部门负责组织对司法行政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提出修改、废止意见,向部领导汇报。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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