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起草司法行政法规(草案)和制定部颁规章的规定(2000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法制工作部门负责组织对司法行政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提出修改、废止意见,向部领导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