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区域发展战略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指导意见(2016年) (十三)
(十三) 发挥区域规划指导约束作用。充分发挥区域规划对国土空间开发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综合协调作用,做好区域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等衔接配合。落实国家级区域规划管理有关规定,进一步突出国家对跨行政区的重要发展轴带和经济区布局发展的宏观统筹,促进各区域联动协调发展,强化跨省(区、市)的区域规划对编制区域内省(区、市)级总体规划、专项规划的指导和约束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