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区域发展战略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指导意见(2016年) (十二)

(十二) 提高区域政策的精准性。充分发挥区域发展总体战略的指向作用,完善区域政策与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投资政策、消费政策、价格政策协调配合的政策体系,优化政策目标体系和工具组合,缩小政策单元,完善差别化的区域发展政策,提高区域政策协同性、精准性、可操作性和有效性。适应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根据经济走势和地区经济分化的特点,加强分类指导。对制造业体系比较完整、产能过剩行业比重较大、国有企业比重较大、生态功能和农业地位重要、滞缓衰退严重和资源枯竭等不同类型地区,出台有针对性的政策举措,积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发展新经济,培育新动能,促进各地区充分发挥比较优势,破解发展瓶颈和发展难题,提升综合竞争力和实力,推动结构优化和动力转换,对于重大改革政策可在重点区域、行业、领域先行开展试点示范。区域政策应更加注重促进区域间社会事业均衡发展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特别要加大对老少边穷等欠发达地区的扶持力度。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比重,提高地方自身发展能力。强化对区域经济形势的监测预测和跟踪分析,建立与之联动的区域政策动态调整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