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调整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的通知(2006年) 2、 关于调整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的通知(2006年) 2、 2、 对保险公司经营的长期人寿险业务,由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收入的1.2‰收取降为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收入的1.1‰收取;对保险公司经营的长期健康险业务由按年度自留保费收入的1.2‰收取降为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收入的1.0‰收取。 (二) 调整对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收取的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即将按代办业务营业收入的2‰收取降低为按代办业务营业收入的1.5‰收取,同时,对保险代理机构、保险… (三) 对外国保险机构代表处,仍按每年每个代表处2万元定额收取保险业务监管费。 (四) 对从事保险兼业代理的机构,按每年每家机构500元定额收取保险业务监管费。 三、 保险业务监管费的缴费账户 四、 保险业务监管费的缴纳办法 (一) 对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监管费采取由法人机构统一汇缴、按季缴费、年终清缴的办法。 各保险公司先以上年自留保费数为基数计算本年缴费额,按季度平均缴纳,与当年应缴数的差额部分待年终决算后清缴。已缴数多于应缴数部分,在次年应缴纳的保险业务监管费中扣… (二) 对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采取由法人机构统一汇缴、一次性缴费、年终清缴的办法。即先以上年代办业务营业收入为基数计算本年缴费额,一次性缴纳。保险代理机构、保险公… 2005年未缴纳部分,应于2006年初一次性补足差额。已缴数多于应缴数部分,在2006年缴费中扣除。 (三) 外国保险机构代表处保险业务监管费采取按定额标准一次性上缴的办法。 2005年未缴纳部分,应于2006年初一次性补缴。 (四) 新批设的机构应缴纳当年的保险业务监管费。当年新批准开业的保险公司的监管费于年终决算后清缴;新批准开业的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应于开业后1个月内缴纳基本缴费数… (五) 对从事保险兼业代理的机构缴纳保险业务监管费的办法,另行下发。 (六) 保险业务监管费的缴费单位计算到“元”位,中国保监会凭银行收款进账单开具收费专用收据,请各缴款单位在当地保监局领取。 五、 保险业务监管费的缴纳时间 (一) 按季度缴纳的时间为每季首月10日前(1季度除外,可于3月31日前缴纳)。 (二) 一次性缴费的时间为每年3月31日前。 (三) 年终清缴的时间不得晚于次年3月31日。 六、 对保险业务监管费缴纳的监督检查 七、 保险业务监管费的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2002年中国保监会下发的《关于收取保险业务监管费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2〕99号)同时废止。 附件:1、 2、 1、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