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调整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的通知(2006年) 2、 对保险公司经营的长期人寿险业务,由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收入的1.2‰收取降为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收入的1.1‰收取;对保险公司经营的长期健康险业务由按年度自留保费收入的1.2‰收取降为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收入的1.0‰收取。 五、 关于调整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的通知(2006年) 五、 2、 对保险公司经营的长期人寿险业务,由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收入的1.2‰收取降为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收入的1.1‰收取;对保险公司经营的长期健康险业务由按年度自留保费收入的1.2‰收取降为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收入的1.0‰收取。 五、 保险业务监管费的缴纳时间 (一) 按季度缴纳的时间为每季首月10日前(1季度除外,可于3月31日前缴纳)。 (二) 一次性缴费的时间为每年3月31日前。 (三) 年终清缴的时间不得晚于次年3月31日。 (六)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