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投资范围及有关事项的规定(2012年) 第四条

第四条 证券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从事《证券公司证券自营投资品种清单》所列品种以外的金融产品等投资。

设立前款规定子公司的证券公司,应当具备证券自营业务资格,并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关于变更公司章程重要条款的规定,事先报经公司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批准。

证券公司不得为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子公司提供融资或者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