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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暂行规定(2001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大陆投资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科学技术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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