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暂行规定(2001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经营管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如有违法操作行为,除依法追究责任外,情节严重的,不得继续从事创业投资及相关的投资管理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