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规范保险保障基金缴纳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 三、 关于规范保险保障基金缴纳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 三、 三、 保险保障基金的季度预缴 保险保障基金季度预缴额计算到“千元”,千元以下部分待汇算清缴时一次性缴纳。季度预缴额按照以下方法确定: (一) 上年度经营期满一年的,以上年度保险保障基金提取额的四分之一作为本年度的季度预缴额; (二) 上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一年的,按照上年度保险保障基金提取额的四分之一与2万元孰高的原则确定本年度的季度预缴额; (三) 在本年度开业的保险公司,保险保障基金的季度预缴额为2万元,实际经营期不满一季度的,按照一季度缴纳; (四) 如果某家保险公司按上述办法确定的预缴额与实际应缴额差异较大,中国保监会可单独核定该公司的季度预缴额。 二、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