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规范保险保障基金缴纳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 三、 保险保障基金的季度预缴 (二) 关于规范保险保障基金缴纳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 (二) 三、 保险保障基金的季度预缴 (二) 上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一年的,按照上年度保险保障基金提取额的四分之一与2万元孰高的原则确定本年度的季度预缴额;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