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2007年)
发布机关
国家知识产权局
效力
已失效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申请专利的行为,维护正常的专利工作秩序,依据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专利代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提交或者代理提交专利申请的,应当遵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恪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从事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是指:
第四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除依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提交的专利申请进行处理之外,可以视情节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第五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采取本规定第四条所列处理措施前,应当给予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机会。
第六条
各地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引导公众和专利代理机构依法提交专利申请。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