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2007年) 第五条 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2007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采取本规定第四条所列处理措施前,应当给予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机会。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