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2005年) 5.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2005年) 5. 5. 贷款人的资信、偿还能力等其他事项。 (三)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规定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控制贷款风险。 (四) 对由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贷款申请,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三、 加强监管协作,加大对涉及上市公司违规对外担保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 (一)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与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加强监管协作,实施信息共享,共同建立监管协作机制,共同加大对上市公司隐瞒担保信息、违规担保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违规发… (二)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中国证监会责令其整改,并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予以处理。 (三) 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法规的,中国银监会依法对相关机构及当事人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四、 其他 (一) 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上述规定,修订和完善《公司章程》;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纳入统一授信管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和管理。 (二) 本《通知》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定执行。所称“对外担保”,是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三) 金融类上市公司不适用本《通知》规定。 (四) 《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0〕61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 五、 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4.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