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2003年) 5.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2003年) 5. 5. 上市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关联方股东应当回避投票。 四、 依法追究违规占用资金和对外担保行为的责任 (一) 中国证监会与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等部门加强监管合作,共同建立规范国有控股股东行为的监管协作机制,加大对违规占用资金和对外担保行为的… (二)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通知》规定,中国证监会将责令整改,依法予以处罚,并自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违反本《通知》规定行为起12个月内不受理其… (三)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违反本《通知》规定或不及时清偿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中国证监会不受理其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或其他审批事项,并将其资信不良记录向国资委、中国银行业… 国有控股股东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撤销职务;给上市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五、 其他 六、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证监会 4. 目录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