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2003年) 4.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2003年) 4. 4. 上市公司关联方的以资抵债方案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中国证监会认为以资抵债方案不符本《通知》规定,或者有明显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可以制止该方案的实施。 3. 目录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