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2003年) 5. 上市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关联方股东应当回避投票。 四、 依法追究违规占用资金和对外担保行为的责任 (一)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2003年) (一) 5. 上市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关联方股东应当回避投票。 四、 依法追究违规占用资金和对外担保行为的责任 (一) 中国证监会与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等部门加强监管合作,共同建立规范国有控股股东行为的监管协作机制,加大对违规占用资金和对外担保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追究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四、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