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统计报表管理的暂行规定(1980年) 四、 关于统计报表管理的暂行规定(1980年) 四、 四、 统计报表的制发权限及审批程序: (1) 全国性的社会经济情况基本统计报表(包括基层表和综合表),由国家统计局制订,并统一下达,或者由国家统计局与有关业务部门联合制订下达。重要的统计报表,应报请国务院批… (2) 国务院各业务部门制订的专业统计报表,是对国家统计局制订的社会经济情况基本统计报表的必要补充,必须由各该部门的综合统计机构统一组织、统一审查、统一管理,坚决改变一… (3) 省、市、自治区统计局制订的地区性的统计报表,应报国家统计局备案。重要的统计报表,应报请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下达。 (4) 省、市、自治区各业务部门制订的专业统计报表,必须由各该部门的综合统计机构统一组织、统一审查、统一管理。发到本部门直属和本系统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统计报表,由本… (5) 专、市、县统计部门与业务部门制订和审批统计报表的程序,由省、市、自治区统计局根据各该地区的具体情况拟订,报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下达,并送国家统计局备案。 (6) 国务院各部门和省、市、自治区领导机关设立的中心工作办公室、各种临时办公室,一般不要直接发统计报表,工作上必需的统计资料,可向有关部门搜集整理。如果确实需要制发少… (7) 人民团体、科研机关制发统计报表的审批程序,亦按上述规定办理。 (6) 目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