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统计报表管理的暂行规定(1980年) (1)

(1) 全国性的社会经济情况基本统计报表(包括基层表和综合表),由国家统计局制订,并统一下达,或者由国家统计局与有关业务部门联合制订下达。重要的统计报表,应报请国务院批准下达。发往农村人民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的报表,尤应严格控制。凡国家统计局已经统一下达或与有关业务部门联合下达的报表和指标,各级业务部门都不得重复制发;因特殊需要必须补充某些报表或指标时,须经同级政府统计部门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