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相对集中部分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权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 1. 关于相对集中部分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权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 1. 1. 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的部分行政处罚 (1) 第四十六条第(四)项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城市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行政处罚。 (2) 第五十六条第(三)项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储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造成城市大气污染的行政处罚。 (3)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在城市人口集中地区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行政处罚。 (4) 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在城市人口集中地区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行政处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 (四) 目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