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相对集中部分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权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 2. 关于相对集中部分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权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 2. 2. 违反《水污染防治法》的部分行政处罚 第三十二条 向城市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行政处罚。 (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可以根据本地环境保护地方立法和执法的具体情况,商当地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研究提出本地城市环境保护管理领域中相对集中部分环境行政处罚权的意见。 三、 建立和完善协调配合机制,共同推进城市环境管理方面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 (4)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