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相对集中部分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权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 2. 违反《水污染防治法》的部分行政处罚 (五) 关于相对集中部分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权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 (五) 2. 违反《水污染防治法》的部分行政处罚 (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可以根据本地环境保护地方立法和执法的具体情况,商当地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研究提出本地城市环境保护管理领域中相对集中部分环境行政处罚权的意见。 第三十二条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