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清理整顿小钢铁厂的意见(2000年) 二、 关于清理整顿小钢铁厂的意见(2000年) 二、 二、 清理整顿小钢铁厂的措施 (一) 对应予关停的小钢铁厂,煤炭、石油行业不得为其提供煤炭、燃油;电力部门不得为其提供电力;银行不得为其提供贷款;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收回其生产许可… (二) 凡不按规定关停小钢铁厂的地区,国家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一律停止审批该地区钢铁企业新的技改、基建项目。 (三) 凡属上述关停范围内的工艺设备和设施,设计单位不得进行设计,设备制造单位不得生产,建设施工单位不得建设施工。对违反这一规定的,由相应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分别对设计、生… (四) 小钢铁厂关停后,其设备要就地拆除报废,不得出租、变卖和易地使用。 (五) 关闭小钢铁厂的善后问题,按照谁批准谁负责、谁投资谁承担风险的原则,依法清理债权债务。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妥善解决、安排好企业职工的下岗分流和再就业工作。 (六) 以上措施,适用于不同所有制的所有小钢铁厂。 (七) 对依法关停的国有小钢铁厂,由国家经贸委、人民银行审核,报经国务院批准后,可享受《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 (四) 目录 (一)